各位大律师: 好!本人与本摄影公司(教育投资管理公司子公司)签订3年合同,现已上班一年多。在本月27号人事部约我去总部,和我说公司现经营不好,准备关闭,现和我解决合同,第二天就不用上班,28-29号摄影公司清场。拿出员工申请离职书给我填,我决得不对,不是我要申请离职,我就要求在离职原因栏中写:公司提出,双方协定,这几个字,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但人事部不愿意。第二天就不上班,按规定要补偿一个月(还有我5天年假),人事部说要问公司领导,问领导后又说摄影公司再推迟一个月到4月30号,但当时还是要我以本人原因填写申请离职书,最新交强险赔偿标准。我拒绝签字(再加上劳动法、上班从没违过公司纪律,以一个人的职位报酬做几个职位的工作)。最后人事部给我二个决定,一是:现在以我本人原因填写申请离职书,二是:过两天公司提前一个月以工作能力差原因发辞退通知来与我。总之就是以变相理由方法解除员工,不赔偿我一个月补偿。请问各位专业法律人士,我应该怎么做来围护我的权力!谢谢!(写作水评有限谅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