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学校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51号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2002-09-0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误工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10、住宿费: 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住宿费,每项活动各不超过2人。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相比看结婚证需要哪些手续。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2004-01-01 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3、交通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康复费: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辅助器具费用: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待遇: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8、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1-8项的工伤待遇。 9、伤残待遇: (1)1-4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1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 B、2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 C、3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 D、4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1级:本人工资的90% B、2级:本人工资的85% C、3级:本人工资的80% D、4级:本人工资的75% ④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 ①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5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B、6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A、5级:本人工资的70% B、6级:本人工资的60% 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 湖北标准:停发伤残津贴。A、5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B、6级--16个月。 ⑤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 湖北标准:停发伤残津贴。A、5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B、6级--28个月。 (3)7-10级伤残: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A、7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 B、8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 C、9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 D、10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 湖北标准:A、7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B、8级--12个月;C、9级--10个月;D、10级--8个月。 ③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支付。 湖北标准:A、7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B、8级--16个月;C、9级--12个月;D、10级--8个月。 10、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11、供养亲属[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A、配偶--每月40%,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C、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包括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4年l月1日 不得低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生活费 2、医疗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交通费等 1-5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6、一次性赔偿金: (1)1级伤残:赔偿基数(即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2)2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4倍 (3)3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2倍 (4)4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0倍 (5)5级伤残:赔偿基数的8倍 (6)6级伤残:赔偿基数的6倍 (7)7级伤残:赔偿基数的4倍 (8)8级伤残:赔偿基数的3倍 (9)9级伤残:赔偿基数的2倍 (10)10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倍 (11)死亡:赔偿基数的10倍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5-01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62号 【发布日期】2006-03-21 【生效日期】2006-07-0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元,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元的赔偿责任限额。 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发布文号】铁道部令第12号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2003-09-01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1、医疗费: 按实际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但其标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限额。如旅客人身伤害系法律、法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其医疗费用由旅客承担。 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时,由铁路运输企业先行赔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2、赔偿金和保险金: 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当按照机能丧失程度给付部分赔偿金和保险金。 旅客身体两处以上受伤并部分机能丧失的,应当累加给付,但不能超过赔偿金、保险金最高限额。 旅客受伤治愈后无机能影响,在赔偿金、保险金最高限额的5%以内酌情给付。 旅客死亡按最高限额给付。 3、其它费用: 因处理事故需要发生的其它费用(如看尸、验尸、现场勘验、寻人启事等与事故处理直接有关的支出)一并在事故处理费中列支并在事故处理报告上列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