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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内河交通事故跪求支持,给我公平公正

时间:2012-04-03 00:02来源:贯致马良 作者:能量 中国法律网
2010年6月洪水季节,我的船体行驶在湘江朱亭段时,因县电力局的跨江线段高度不符标准,断了两根导线。县电力局采取一切制假手段,先是伪造了没有经过测量的跨江线段的高度的数据,该数据显示的跨江线段高度远远的高于县电力局94年架设设计时的高度,后县电力局将这数据交给海事部门,奇怪的是海事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的勘察、测量,就将这数据作为依据并出示了内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在此事故中承担全责。县电力局凭着这份认定书,放肆的将该跨江线段所涉线路的4#、5#、6#塔体全部更换,5#塔升高了近20米、塔基扩大了一倍多;之后,电力局又将工程预算书的编写、审核、校对人与鉴定人同一人的预算书和鉴定书向株洲县法院提起诉讼;因电力局的行为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据理力争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不应当以鉴定书和预算书作为索赔的证据,而且电力局没有任何的塔体、塔基受损的的证据,在已过举证期限的情况下,法庭同意电力局再次向法庭提供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及有关的审计资料、施工方与电力局的银行往来账单;第二次开庭县电力局提供的资料还是不能证实他的目的,法庭再次同意电力局补充证据;第三次、第四次开庭法庭还是同意电力局补充完善证据;对于我们提出的电力局举证不能,要求法庭驳回的要求不予采信,并且说是为了公平、公正,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谨。现经多次开庭后因电力局的主张没有充分的事实来证实,法院还在努力做我的工作,要求我支付40-50万的赔偿款。现在将庭审中的有关观点附在下面,恳请有血性、有正义感的人给我力量,我现在实在是心力俱疲、没有能力也没有实力与电力局抗衡;也不知这场官司的结果如何,反正我觉得我就是一只老鼠,一只被猫玩弄的可怜的老鼠。

一、县电力局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发帖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县电力局的华王K35千伏跨江线段的铺设未经交通部门审批、不合法,学会领结婚证都需要什么。根据我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九条及《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县电力局在进行该跨江线段的铺设时应当经航道交通部门的批准和验收,但县电力局在铺设该跨江线段时并没有任何交通部门的审批及验收;

2、县电力局架设的跨江线路没有及时的改造升级,线路高度不符合规范,违反了相关规定:①根据我国建设部、技术监督局1997年联合颁布的GB5006-97规范(《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要求,在通河航道架空线路的最小垂直距离应当是"至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杆2米",现依发帖人的船体来计算,发帖人船高13.4米,空船时吃水深度为1.14米,那么船体桅杆高度为12.26米,则该架空线路在最高航行水位的跨江最小垂直距离应当是【12.26+2】=14.26米,但该架空线路一直沿用的是1994年设计的标准(线段弧度最低点距离历史百年最高水位13米),没有进行任何的升级改造,甚至在该河段升级为三级航道后也没有进行任何的技术改造,致使该线路高度明显的不符合要求,最终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②在湖南遭遇2008年百年难得一遇的冰灾时,跨江线段因结冰负载过重,但县电力局没有及时的维修该线段,事发时县电力局的架空线路下垂严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海事部门现场测量的数据,县电力局线路与发帖人船体的触碰点距离水面为13.2米,也就说明事发时县电力局线路断裂点距离水面的高度只有13.2米(如县电力局线段高度为19.6米那发帖人的船体根本无法触碰到县电力局的线段),那么依据事发时40.3米的水位计算,县电力局的线段弧度最低点在历史百年最高水位44.6米时距离水面的高度就只有【13.2-(44.6-40.3)】=8.9米,该线段高度低于县电力局设计的线段弧度最低点距离历史百年最高水位13米的标准、更远远的低于建设部与技术监督局1997年执行的新规定,县电力局架设的线路高度根本不符合标准,严重的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3、县电力局、发帖人系平等的主体,但县电力局对赔偿事项的提出采取了不公平的做法,显失公平;2010年6月10日事发后,发帖人立即向110报警(未向株洲县电力局报警是因为发帖人不知道县电力局的的联系电话),将船舶停靠在出事地点的岸边,同时保留好现状以便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采用的是负责、守法、积极的态度,并不是回避的态度,而且还极力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及时启用了备用线路、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了供电,学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2/0307/191527.html。在这种情况下县电力局如需进行被损塔体的修复、更换、重建及塔基的扩大、移位、重建,应当通知发帖人,使发帖人能知晓所损害的部位、损害的程度及需维修、更换、重建的费用,更没有提供塔体损坏、5#塔基不能使用的任何证据,县电力局没有采取任何形式的告知即自行的将5#塔体增高近11米、5#塔体面积扩大了近一倍,直至发帖人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县电力局重新修建、升级改造了铁塔、扩大了5#塔基并更换了所有4#~6#塔之间的所有电线电缆。

4、县电力局忽视安全生产要求运行措施不到位,根据《电力法》第53条、《电力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及《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1条的相关规定,电力企业即县电力局应当在车辆、机械等往来密集的架空线段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离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系数,但是县电力局在事发路段没有设立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

5、县电力局跨江线段的断裂并非发帖人所为,假如法庭采信县电力局的测量数据,那么县电力局线段断裂点距离水面为19.6米,而假设发帖人船体与断裂线段的触碰点距离水面为为最大值13.2米,也就是说假如发帖人船舶支架距离最高点距离水面的13.2米的位置与县电力局的线段相碰,该触碰点与导线断裂点之间相差6.4米,发帖人的船舶无论以何种方式运行也不可能在两者空中距离相差6.4米的情况下将县电力局的线段撞断,因此县电力局的线段的断裂不应是发帖人的船体碰撞而致,而应是县电力局的线段先断裂、后在滑落的过程中正好碰上了发帖人船舶的支架,从而造成了这一事故的发生。

6、发帖人湘株1318号货船航行符合法律规定;①发帖人购买货轮的手续齐全,第三者责任险 。且该货轮已在株洲地方海事局登记备案;②发帖人的货轮在内河的航行已得到株洲地方海事局的批准,取得了合法航行手续;③发帖人聘请的货船驾驶员、水手均取得了相关的资质并经过了年审。

7、发帖人船舶运行过程中操作合法,发贴人船舶的高度为13.4米,空载船的吃水深度是1.14米,依据事发水位40.3米的数据,与该事发路段百年来历史上的最高44.6米水位相对照,且根据1997年的架空线路要求(在通河航道架空线路的最小垂直距离应当是"至最高航行水位的最高船桅杆2米"),那么事发时段县电力局的跨江线段距离水面的最小垂直应为【(13.2-1.14)+(44.6-40.3)+2】=18.56米,发帖人在此空间范围内操作船体航行是符合要求的,现发帖人在行驶该路段时船舶支架最高点距离水面垂直距离不超过14米,其航行时支架升降的高度在安全行驶的范围之内,发帖人并没有任何的违规操作行为;且事发当日发帖人行驶穿越了同一水域的渌金淦、团黄渌跨江线路,因航行时支架的升降高度符合要求,因此并没有发生任何的触碰事故,这也说明发帖人当天行驶时船舶支架高度符合要求,事故是发生时因为县电力局的线段高度不符合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协议离婚程序。不予赔偿。现县电力局存在以上诸多的过错,因此发帖人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二、县电力局提供的线段高度数据来源不合法,不应采信:假如县电力局所提供的数据是经过实际的、科学的、有效地测量,其数据的来源也存在以下的瑕疵;

1、株洲市电力勘测设计科研有限责任公司测量时所选择测量线段的测量点具体位置不明确及测量时的参照物不确定,无法知道其测量的19.5米的数据是对县电力局跨江线段长1.25KM的哪一点以及以哪个物体为参照物所得的数据;测量数据无现场记录、没有形成有效合法的测量报告。

2、测量人员不具备资质,测量的人员只有一人接触过过测量的工作,其余两人是该公司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该三人是否具有测量的资质没有任何的证明;

3、出示测量结果的株洲市电力勘测设计科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没有任何的相关的资质证明;

4、测量单位与县电力局有利害关系,测量单位与县电力局同属于电力系统,双方同属一系统,经常有业务往来,因此双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

5、测量华王线并不是该公司的项目范围之内,只是因为双方同属于电力系统所以为本案的县电力局进行了测量;

6、测量的具体时间也不准确,到达现场的测量人员并不记得具体的测量时间、更不知晓当时的水位高度,出具测量证明的时间与测量的时间不一致;

7、县电力局设计的线段弧度最低点距离历史最高水位的高度为13米,根据事发时水位及历史最高水位计算,事发时线段弧度最低点距离水面高度只有【(44.6-40.3)+13】=17.3米,而这只是理论的推算,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从1994年架设线路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线段只能越来越老化、越来越疲劳、距离水面只能越来越近,特别是2008年冰灾后,没有维修的该线段应当是下垂越来越严重;但县电力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该线段距离水面的高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但没有下垂的反而有向上提升的趋势,事发时该线段高度反而比94年架设时还高,这明显的违反了自然规律,该数据不应得到采信。

株洲市电力勘测设计科研有限责任公司的测量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我国《测绘法》第22、24、26、26条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自然规律,真因为县电力局线段高度数据没有经过实际测量,测量的单位、程序、测量人员的资质均不合法,没有形成科学、有效、合法的测绘报告,因此其测量的数据不应得到法庭的采信。

三、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发帖人应负全责的观点不能采信,

1、从庭审可知,在事发当日海事部门并没有对现场线段的断裂点距离水面的距离进行准确、有效、合法的测量,其数据的来源仅仅是依据于株洲市电力勘测设计科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测量数据,而且凑巧的是该公司测量的数据没有现场的任何测量记录,更没有出具任何专业的测量报告,只是随意的将数据记录在一张纸上,更为蹊跷的是现场记录的纸张已遗失,该测量的数据是该公司测量人员后来凭借自己的记忆再书写的;并且海事部门不能确定事发当日县电力局跨江线段断裂点就是株洲市电力勘测设计科研有限责任公司当日的测量点;

2、海事部门数据的来源严重违反客观事实、不合法,株洲市电力勘测设计科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为了配合本系统的工作即本案的县电力局出示了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而本案的县电力局又凭着该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作为证据交给了株洲市海事部门以证明事发当日的线段断裂点距离水面的距离,而海事部门没有经过任何的科学的测量,即不负责任的以此为依据,认定事发当日线段的触碰点距离水面的距离为19.6米;参照县航电枢纽测量的40.29米水位数据(2010年4月28日),2010年6月10日事发时水位为40.31米,现对不能确定测量点与断裂点是否为同一点的两组测量数据相比较,在水位上升了0.02米的情况下,市海事部门认定的数据反而升高了0.1米,这也严重的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综上,株洲市海事部门却采用了县电力局提供的不合法数据,不负责任的认定发帖人应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庭不应采信株洲市海事部门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发帖人应承担全责的观点。

四、县电力局提供的有关工程款证据不能采信,本案工程款未经审计,根据县电力局与施工方的约定,县电力局对于施工方提供的工程结算方案应当审计,但经发帖人多次提出,县电力局并未提供审计结果;1、现发帖人依据工程施工方提供的结算书进行计算,就数字相加结算书第二页就多计算了元,2、第三页封航费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实际发生过,3、县电力局提供的与施工方的合同显示:在县电力局赔偿款得到支付后,才能支付该工程款,交通事故视频集锦。但施工方提供的施工合同却隐瞒了该合同条款,4、工程的施工方提供的结算书显示所有的装置性材料费为元,且其扣除的材料费是(+)=元,也就是说本工程施工方也购买了部分材料,而由县电力局购买的材料费只需元,并非县电力局向法庭提交的.82元,以上充分说明县电力局为了得到赔偿及该工程的施工方为了及时收取该工程款双方有意串通侵害本案发帖人的利益,因此县电力局提供的有关该工程赔偿的系列的证据不能得到采信。

五、法庭如认为发帖人就县电力局的损失要承担责任,因本案属于船舶触碰而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根据我国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该案应适用于海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条一、二款的规定,发帖人的赔偿应当是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则折价赔偿,对于县电力局故意扩大的损失,发帖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法庭认为35KV华王线跨江线路5#~6#之间的A、C两导线撞断系发帖人所为,那么发帖人也只能在.4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县电力局在诉状中阐述的发帖人也只是将其A、C两导线撞断,那么发帖人在此次事故中只承担将A、C两导线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根据县电力局提供的《结算书》第17页显示,县电力局架设导线总长为6250米,共计花费.18元购买材料;而4#~6#之间的实际距离为1.25千米,则A、C两导线总长为2500米,那么购买该2500米导线材料费应为元【2500*(.81/6250=元)】;架设6250米导线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为元,则2500米导线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为6886.4元【2500*(/6250)=7450元】,因此发帖人只在.4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县电力局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5#塔及塔基的重建、升级改造是因为此次事故所造成的,而且新建5#塔比原来塔体升高了11米、塔塔基面积从39.52平方米扩大到了72.54平方米,线段的承载从35KV升级到了110KV,该系列扩大的损失现县电力局要求发帖人承担是不合法的;而且县电力局提供的《湖南光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页第二行明确表示县电力局的5#塔只是三级以上主材损坏,三级以下的主材并没有损坏,且县电力局在庭审中也承认了4#、6#塔并没有重建。如法庭认为发帖人该承担以上赔偿责任,那么发帖人也只能对5#塔三级以上主材的更换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在县电力局也不能证明5#三级以上的主材更换需要多少的费用,在县电力局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因县电力局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因此发帖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升级改造的部分且县电力局故意扩大的损失发帖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的物品均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电线电缆及输变电设施的使用年限为20年的规定,现35KV华王线从1994年架设至2010年已使用了16年,现无论发帖人承担哪种赔偿责任,对于县电力局的电线电缆及5#铁塔三级以上主材的残余价值应该按已使用的年限的折旧率折价计算,并且对于县电力局所拆除、回收的5#三级以上塔体钢材及回收的导线也应当抵冲发帖人的赔偿数额。



支持,希望有能力的人能站出来



电业局明显不对啊。我觉得船体老板应该反诉要求电业局赔偿。



株洲县电业局没有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造成的此次事故后果应该由县电业局自行承担。



具体留下联系方式,方便采访



第三人称,不是当事人,不好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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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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