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去年六月因工作驾驶单位(私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一乘员脑部摔伤,住院一个月后出院,至今仍在家中休养),当时交警认定同责,汽车有保险,当时已报告保险公司,事发近一年,伤者家属至今也没有提出处理意见,请问交通事故理赔时效是一年吗?现在朋友该怎么办?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朋友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还能够退回吗?这部分医疗费是否应该由单位全部承担呢?
1、伤者没有起诉,可能是因为还没有做伤残鉴定,时效不是简单的计算一年。 2、如你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履行职务的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为车辆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垫付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退回的义务,你只能向伤者要求退回。 以上意见供参考,如有需要可再联系。 以上 时效是一年,但计算的起点是有不同的,如伤者在今年5月时主张权利,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履行公务时遭成他人损害,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在实践中,一般都由单位承担责任。在车辆有保险时,看着交通事故。无论是商业险还是交强险,只要在承保范围内,多数都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你垫付的费用,实践中也是保险公司退给伤者后,转退于你。 通过以往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的办理,我认为交通事故索赔诉讼时效的确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在治疗终止或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1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3、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4、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你的案件中,伤者没有提出理赔,是因为伤者还没有进行鉴定定残。取得伤残鉴定证明后,对方一定回来找你的朋友理赔的。 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垫付医药费的义务。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支付。你朋友负同等责任,根据规定,通过交强险可以获得元医疗费。超出的医疗费,有第三人责任险承担5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