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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之四作者: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2-04-06 查看(5) 评论(0)
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词之四 工程款结算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进行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学习2011新工伤保险。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此条内容,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期限,同时约定“若不在该期限内结算就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则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递交的结算文件结算的主张成立。但如果只约定前者而未约定后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处理: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提交鉴定单位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因此,承包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期限,并同时约定若不在该期限内结算则视为发包方认可该提交的结算报告的法律后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 工程款计息 根据《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条明确了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根据《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利息起算时间按以上不同情况计取,这给予施工企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问题上一个明确的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