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交通 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交通 >

热恋买房分手对簿公堂 男方要求独享未获支持

时间:2012-04-07 21:17来源:Jun_jun 作者:洗砚客 中国法律网

  孙先生和慧小姐在热恋时买房,并在房产证上写了双方姓名,然而两人最终却没能走到一起,反而为房产归属对簿公堂。日前,静安区法院没有支持孙先生要求确认房屋归他一人所有的诉请。

  2006年5月29日,热恋中的孙先生与慧小姐以156万元的价格买下陕西北路一处二手房,其中124万元是银行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去年10月,这对恋人分手。

  今年3月下旬, 因对房屋归属协商未果,孙先生将前女友慧小姐告上法庭,称他每月按时还贷,已支付66.4万余元,由于考虑该房屋作为婚房,因此与慧小姐共同署名,现在两人恋爱关系结束,应将该房屋判归他个人所有。

  法庭上,慧小姐辩称,购房时明确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孙先生诉称出资情况不符合事实,她也曾出过钱。

  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依法登记在孙先生、慧小姐两人名下,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国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遂认定孙先生和慧小姐为该房共同共有人。慧小姐在该房屋购买的过程中是否出资并不影响她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孙先生认为慧小姐没有出资、不是该房屋产权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