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1、关于著作权属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被告闵某主张原告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在线咨询qq。故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2、独创性是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弥勒佛是佛教文化中的传统形象之一,原告运用自己的雕刻技巧结合对传统佛像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对传统的弥勒佛形象进行再创作,原告创作的上述涉案佛像无论从其形态、表情、雕刻细节、还是佛像的含义表达方面都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并不是对传统佛像形象的简单复制,故本案讼争作品具有独创性,作者黄泉福享有讼争佛像雕塑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闵某提出同一佛像千百年来自古流传就一个形象,原告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不能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