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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劳动者诉奉贤某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作者:杨洋 时间:2010-11-02 案情
:当事人彭某于2008年7月28日进入奉贤区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担任总经理助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3日,单位以彭某遭客户投诉、不服从上级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比一下章程修正案。彭某不服,向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经裁决,单位赔偿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