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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法法律

时间:2012-04-10 10:46来源:司马瑞东 作者:舞动精灵 中国法律网

永佃权的历史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25 物权法律师: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听听交通事故。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 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 永佃权源于罗马法。日本和台湾的民法,仍然分别规定了永小作权和永佃权,但权利范围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 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

  永佃权源于罗马法。日本和台湾的民法,2012最新创业项目网上律师咨询。仍然分别规定了"永小作权"和"永佃权",但权利范围较罗马法时代小,仅限于耕作、畜牧。日本民法第278条规定的永小作权期限为20-50年,与罗马法永佃权之永久性相异。

  在我国,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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