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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停车位的使用方式的争议

时间:2012-04-12 07:27来源:遗唐后人 作者:越走越远 中国法律网

  (1)关于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条的文义出发,这种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是具体而确定,不应当是模糊或存异的内容,否则不构成要约,因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学上基本的认定是要约邀请,对比一下驻马店汝南交通事故。其成为要约仅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存在。对本案而言,原告提供的宣传资料可以理解为“久隆花园存在免费双向电梯,大型停车场;或是表明:设有免费双向电梯、停车场、自动消防喷淋系统;或是表明:两部双向电梯、免费供您使用大型停车场,供您停车”。听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从中都不能得出有明确的免费的停车场,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是存在停车场,故不能认定免费停车场是要约的一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本义来看,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出卖人销售广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约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救。对于什么是违背诚实信用,应认为出卖人对其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做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出卖人却未能完成其说明和允诺。对于本案而言,现在众所周知的是停车位是有价值的。在大城市中,停车位的价值都是高额的,在城市中心位置的停车位的价值一般要超出普通机动车的价值。久隆花园位处徐州城市中心,以普遍公众的善良心态和交易习惯来看,在此处的停车位是有价值的,免费送给是不太可能的,除非有其他更大的对价交换价值存在。刘天然在与久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所定房屋价格为2574.2元/平方米(8层总价格为76.8993万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2980元/平方米(8层),徐州市物价局对该房核定的预售价格为3100元/平方米(4层以上)也不包括停车位,建筑面积的分摊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也不包括停车位。可以看出本案所谓免费停车位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没有决定作用。如果认定存在这种免费停车场,那么,久隆花园的任何业主都拥有这种停车位,那么将建造多大的停车场,是普通公众无法想象的。故不能从宣传资料得出存在免费停车位的承诺,久隆公司的停车场宣传资料不能给刘天然造成信赖而认为存在免费停车场使其与久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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