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李某于1998年6月20日因患急性肠梗阻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同月24日,被告对李某起实行“小肠梗阻剖腹探查术”。手术诊断为:小肠低位粘连性肠梗阻,行小肠低位悬吊造瘘术。术后行支肠抗炎治疗。手术后第三天,发现李某起造瘘管周围有少量浅绿色液体溢出。当时无腹膜炎体症继续观察治疗二天,1998年6月29日发现有腹膜炎体症,只给予拆除缝线引流腹腔。1998年7月2日被告方外科主任李某某主任向家属提出二次手术治疗,家属拒绝该手术。于1998年7月2日出院。李某起出院后于1998年7月2日下午在哈尔滨市汽轮机厂医院住院,7月3日上午李某起得腹部刀口呲开,肠液往外喷,于当日手术。手术诊断为:“空肠造瘘口于腹腔相通。8个月后李某起于1998年2月20日死亡。1999年10月15日原告认为其丈夫李某起于1998年6月20日至1998年7月2日在被告普外一病房住院12天,家属认为在12天当中出现误诊,你知道交通事故报保险。责任事故,严重差错,要求南岗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为:被告6月24日行空肠悬吊造瘘术后出现肠瘘。鉴定委员会讨论一直认为被告诊断治疗无原则错误,肠瘘原因是综合因素造成的,但对肠瘘的出来措施应更积极为妥,认定不构成医疗故事。原告对此鉴定不服于1999年12月29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鉴定委员会意见为:李某起在医大一院、汽轮机厂医院两次手术的病历记录以及双方对该病人诊断治疗的经过陈述,鉴定委员会专家经过认真讨论得了如下意见:一、被告对李某起患疾病诊断正确;二、被告对该病得早期非手术治疗及后来的手术治疗原则正确。听听廊坊特大交通事故。三、被告在术后第三天经治医师发现有浅绿色液体自引流管周围溢出这一体征缺乏足够重视。四、对术后并发症的观察治疗有欠缺。但最终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不服又于2000年4月25日向黑龙江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为:1、被告对李某起病情的术前诊断、术前处置、术后适应症的判断及手术式的选择正确、肠造瘘部位的选择正确。2、被告的手术结果与患者的致死原因无直接关系。3、用配药用过的注射器冲洗肠造瘘虽不是导致腹腔感染的直接原因但应引以为戒。最后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2001年1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虽然经过三级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治疗中有过错责任要求被告赔偿2万余那损失,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55,74元,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