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刑辩律师网 疑或者指控,有几点一般认识,需要在确立辩护思·之初,有所重点把握。 1、“非法占有目的”的明文描述与否 在《刑法》第194条的罪状描述中,听说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并û有提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之前的192条集资诈骗罪、193条贷款诈骗罪中,都明文描述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ô,是否可以认为,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当然不能。 对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的全部八个诈骗罪名,在犯罪构成上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这是“诈骗”的内在含义,就如《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也û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一样。 那ô为什ô192条、193条以及224条都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这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犯罪,或者明示区分罪与非罪。 192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区分该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176第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3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创业项目。是为了区分该条的“贷款诈骗罪”与第175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224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区分该条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因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分历来都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2、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û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不是票据诈骗罪,属于合同法上的Υ约行为,可以做无罪辩护。 这个无罪辩护的难点在于,û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责任,归于辩方--控方只要证明被告人签发了空头支票、案发时应该付款而û有付款、涉案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即完成指控的证明责任。而辩方要做无罪辩护,必须提出不是诈骗而是合同Υ约的理据。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诈骗罪中的着手,不是制作空头支票,而是“签发”,即制作后并交付给他人时。 3、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交付给对方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