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合同的性质都是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双方于2008年12月19日
签订的认购书的主要内容,是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金箔·恒基中心市场壹层B区B20号、B21号门面房两间,虽然它对商品房的房号、单价、付款方式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份内容进行了确认,但是,它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还未完全约定。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包括“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学习交通事故。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交通事故数据分析。同时,贵州省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建设部的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想知道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还增加规定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也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很显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内容,不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其性质是预约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的正式合同,即本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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