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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于建中与张长升、徐得军、张海亮、杨同新借款纠纷一案作者:姚万朝 时间:2010-11-2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建中,男。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升,男。 委托代理人张笑蕾,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得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亮,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同新,男。 上诉人于建中因与被上诉人张长升、徐得军、张海亮、杨同新借款纠纷一案,你看合同的全面履行 。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5)新密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建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惠、姚万朝;被上诉人张长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笑蕾;被上诉人徐得军、张海亮、杨同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建中自愿向张长升支付人民币15万元,以了结此案。签订协议当日于建中先向张长升支付2万元。 二、剩余款项于建中应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前、2009年10月31日前、2009年11月30日前、2009年12月31日前、2010年1月31日前、2010年2月28日前、2010年3月31日前、2010年4月30日前、2010年5月31日前、2010年6月30日前、2010年7月31日、2010年8月31日、2010年9月30日前分十三次各支付给张长升1万元,共计13万元。上述履行款由于建中交到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密支行五四广场分理处,帐,户名张长升,逾期履行加倍支付利息。交通事故。 三、于建中同意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新密市东大街东段南侧医药公司家属楼南楼东单元五层西户,房产证号为00的房产由法院继续查封,若于建中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张长升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剩余欠款。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 06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其他费用6036元,共计19 096元,由张长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 060元,由于建中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 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 由上诉人于建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 曾小潭 代理审判员 秦 宇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纬娜(代)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