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本案主体及责任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杜某某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中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按过错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赔偿标准及数额。搞笑的离婚协议。王某某主张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4 2 0元、交通费1 0 0 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王某某实际自行支付医药费855.9元,工伤死亡赔偿。杜某某支付医疗费,,94元,共计发生.84元。关于营养费,根据王某某的受伤情况结合其提交的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意见,本院对营养费确定为1 5 0 0元。关于护理费,本院对王某某主张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的意见,因无医嘱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只支持一人护理。根据双方提交的陪护协议书、宜昌某陪护有限公司的收据及发票,能证实王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6 0元/日,该期间的护理费为426 0元(6 0元/日×71天)。出院后至鉴定期间的护理费,王某某提交其女许某某所在单位宜昌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许某某系月嫂,月收入2 8 0 0元的证明一份,拟证实出院后的护理费标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许爱平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应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 9 5 7 6元计箅,王某某主张此期间为9 8天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该期间的护理费为5 2 5 6元(1 9 5 7 6元÷3 6 5天×98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三级,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后期护理费为2 9 3 9 6元(1 9 5 9 7元/年×30%×5年)。则王某某共计发生护理费3 8 9 1 2元。王某某身体受伤,并致三处伤残十级,遭受精神损害,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 0 0 0元。关于被告杜某某主张将其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并纳入本案进行处理的意见,因上述费用系本次交通事故而发生,王某某虽未主张,但依法亦应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予以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杜某某垫付的医药费. 94元、护理费2 7 6 0元,由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杜某某。杜某某要求王某某依主次责任承担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性能检测费的意见,因杜某某未提反诉,且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 44元,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 44元,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杜某某对王某某1 3 0 0元的鉴定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