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破产法与我国新破产法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分而分别规定。德国新破产法(《支付不能法》)第53条规定,应当以支付不能财团优先清偿支付不能程序费用(破产费用)和其他财团债务(共益债务)。第54条规定,支付不能程序费用是指支付不能程序的诉讼费用以及临时支付不能管理人、支付不能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及垫款。第55条规定,财团债务包括下列债务:(1)因支付不能管理人的行为而设定的,或以其他方式因管理、变价及分配支付不能财团而设定的,但不属于支付不能程序费用的债务;(2)由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但以其履行是为支付不能财团的利益而被请求或是为支付不能程序开始之后的时间而进行为限;(3)支付不能财团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采用了分别制,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95条规定下列各款为财团费用:(1)因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及分配费用;(2)因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需的审判上的费用;(3)破产管理人之报酬;(4)破产人及其家属之必要生活费及丧葬费。损害。第96条规定下列各款为财团债务:(1)破产管理人关于破产财团所为行为而生之债务;(2)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请求履行双务契约而生的债务,或者因破产宣告后应履行双务契约而生的债务;(3)为破产财团无因管理而生的债务;(4)因破产财团不当得利所生的债务。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规定了破产费用,而没有规定共益债务,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做了区分,并赋予了不同的法律地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