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劳动合同设置高额违约金不合法

时间:2011-11-19 16:34来源:六月涅槃 作者:毒朵朵 中国法律网

  小罗被单位选派深造,学成后却叫“拜拜”,单位依“合同”索赔10万元,但法院判小罗只赔6000多元进修费设置高额违约金不合法

  本报讯(记者 柯小瑛 通讯员 吕强)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设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条款无效。日前,记者从信宜法院获悉,一宗经由该院审结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阿罗(化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承担了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2000年1月,阿罗到信宜某医院工作,半年后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与院方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好学上进的阿罗获得单位派送进修的机会,双方签订了《选派医疗技术人员进修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阿罗进修学习期满后,自回院上班之日起至2014年在该院服务10年后方可调离本院或,否则赔偿院方培养费、损失费10万元。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1/1117/44513.html。随后,阿罗到广州某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修至次年5月,培训费用共7020元。2004年5月,阿罗回院上班,却于10月26日自动离职,不辞而别,数日后才以工资福利收入低,难以维持家庭生活及未能完成医院分配的劳务任务等为由,向医院递交辞职书。

  花资金培养出来的业务人员学成后就辞职,医院当然不愿意。然而百般劝阻,阿罗仍然不肯回心转意。精神抚慰金 交强险。无奈,医院拿出了阿罗与院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修合同书及其辞职书,向信宜市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阿罗依约赔偿。信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裁决阿罗向医院赔偿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元,赔付进修培养费6318元,两项合计元;同时裁决院方为阿罗补交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所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含滞纳金),个人应缴部分则由其个人负责。

  去意已决的阿罗不服该裁决,向信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罗和医院双方自愿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主体明确,内容合法,是有效的劳动合同;但后来签订的进修合同书中“原告进修学习期满在医院服务10年后方可调离或辞职,否则赔偿医院培养费、损失费10万元”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设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认定该条款中超出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部分无效;阿罗先自行离职后才向医院递交辞职书,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因此,应认定原告阿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赔偿因此对单位所造成的损失。案件中阿罗对医院造成的损失,按医院选送阿罗进修学习费用7020元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1年递减20%的规定,计算为6318元。除此之外,医院没有证据证明阿罗造成它的其他损失,因此院方的其他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阿罗要求医院补交费、支付所欠工资、偿还借款等请求,因不属法院处理的范围,故不作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信宜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阿罗赔偿医院进修培训费6318元。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