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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下)

时间:2011-12-14 19:52来源:华婷 作者:天罡金龙 中国法律网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下)

来源:作者: 三、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为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抑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司法介入成为必要。结合目前的教育立法, 高校处分学生行为主要有:取消入学资格、不授予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休学、退学、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形式。学理上往往以处分行为是否“影响学生受 教育权”、“足以改变学生身份”为标准界定司法审查的范围,比如取消入学资格、退学、 开除学籍等种类的处分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足以改变学生身份,被认为应纳入司法审查 的范围,而警告、记过等种类的处分因不影响学生法律地位的改变,则被认为应排除在司法 审查之外,此种分类考虑到处分的种类。笔者认为,高校处分行为应当全面接受司法审查, 这是由高校处分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况且,某些事由相同的行为可能所受到的处 分不同,倘若仅仅因为处分行为对学生受教育权影响的不同而在处置上有所区别,不符 合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原则;此外,全面司法审查还意味着拒绝教育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 权,因为如果行政行为涉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损害。而又要求保留终局裁决权,“必须有充分、 正当理由”[4],而高校处分行为一般不涉及国家机密,不存在技术问题,没有理 由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对于高校处分行为的全面审查可能会带来比如滥诉或者限制高校自主权等方面的担忧,我们 不能因此而堵塞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至于其间存在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设置来 解决,如要求司法审查在高校自主权面前保持必要的节制,以此寻求高校自主权与司法监督 权之间的平衡。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合理设定司法审查的程度,即把握司法审查对高校自主 权干预的深度,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做以下考虑:第一,延迟司法审查介 入的时间。我国《教育法》确认了学生申诉制度,这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制度之一, 并且教育部《规定》第5章就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的相关事项做了规定,如申诉受理机构及 其人员组成,申诉范围,申诉时效,申诉处理期限等,但是该规定也存在一定缺陷,如对申 诉期间申诉人的受教育权保护、申诉效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 申诉上的关系、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等问题缺乏规定。因此,建议建 立专门的统一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并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如此,一方面可以穷尽行政救 济、发挥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术判断上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延迟司 法介入的时间以减少此类纠纷进入司法审查领域,避免司法审查有限性的不利影响。第二, 对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事实判断保持必要的尊重。高校处分学生行为需要事实的基础,损害。诸如 作为处分行为基础事实的学生的品行考核、成绩认定、论文评定等日常教学管理内容系高校 自主管理事项,司法不应介入,法院不能以自己的观点替代高校的看法;对于是否核发毕业 证、学位证等具体处分行为的审查也仅限于治原则的判断,即高校是否存在滥用职权 、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等情形,法院不应对该行为涉及的学术及专业判断进行审查。第三,对高校自定规则采取审慎态度。实践中,许多高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往往制定学生管理方面的相 关规定,那么,司法审查时如何对待这些自定规则?是否要求该规则必须与法律法规及规章 相一致?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一是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而要 求高校据此执行的情况下,高校自定规则不能在范围、强度上超出前者的规定,而给予学生 更重的负担,否则应否定其效力;二是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规定而授予高校自主管理 权的情形下,应当承认高校自定规则的效力,如教育部《规定》第27条关于“退学理由”的 规定,除“本人申请退学”这项外,其他5项都有“学校规定”或“学校要求”的字样,那 么高校据此可以对学业成绩或完成学业的年限、对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的期限、对学生应该 参加的教学活动、对学生注册期限等提出要求,而高校在这些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一般应予 肯定。高校处分权是高校管理权之一,体现了国家教育行政权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双重特性。高校 在其自主范围内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违法违纪的学生作出处分,但是,合同赔偿。其处分行 为应当接受司法监督,以维护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过,要最终解决高校处分学 生行为定性不清、司法监督缺位、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畅等问题,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以构建合理的高校处分学生行为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体系,在法律未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 院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祁占勇.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缺失及其可诉性探讨[J].高教探索,2007(1):25- 27.
  [2]张胜先,杨雪宾.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J].现代大学教育,2004( 4):29-61.
  [3]朱新力,金伟峰.行政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47.
  [4]姜明安.行政法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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