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豁免和限制是指,当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或关联交易认可或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过错,致使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投资者提起的派生诉讼或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对投资者或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豁免或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其超过部分予以豁免的制度。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豁免和限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豁免和限制都是为了免除或减轻独立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保护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独立董事职业。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豁免主要应在主观过错和客观勤勉程度上加以区别,对某些主观过错较轻,客观上又尽到了勤勉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赔偿责任给予免责;限制主要是在从赔偿责任的最终结果承担上加以控制,使最终的承担总额限制在独立董事能够承担的,且在担任独立董事之初应当预见到的范围之内。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豁免和限制制度,本质上是一项独立董事制度与董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之间的平衡机制。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与董事民事赔偿制度都刚起步,两项制度都应扶持。引入独立董事是为了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抑制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精神损害赔偿法。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收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是从损失救济的角度,让负有责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对投资者的损失给予补偿。二者对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对独立董事的利益保护是相冲突的。设立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豁免和限制制度能最直接地保护独立董事利益,间接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起到双赢的效果。 一、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种类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亦即执行董事的归责原则。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对董事归责原则作了相同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赔偿责任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此规定对董事归责原则也采过错推定原则。 共4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