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患者称医生用药不当使其致残医生称重新鉴定不属医疗事故

时间:2012-01-02 09:23来源:保镖 作者:宠爱无敌 中国法律网

  讯(记者赵春刚)他说,因为用药配伍不对,他骑着摩托车进的医院,七级伤残出的医院。

  医生说,经医学会重新鉴定,他的病情是疾病本身发生、发展的结果,与医疗行为无关,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一审判决,他败诉;上诉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他表示,不会放弃索赔。

  说法

  头部不适入院治疗 出来行动不便

  “2005年8月19日,对我来说是刻骨铭心的一天。”43岁的顾有军昨日说,之前,他还站在农安县哈拉海小学的讲台上,但从那天起,他的生活彻底改变了!

  那天19时许,他觉得头部不适,有点沉,便骑着摩托车和妻子到哈拉海中心卫生院检查。在二楼值班室,医生徐某问诊后,给他开了一张CT检验单。

  “做检查时,一直是我一个人。出来后,我把CT片子拿给徐医生,他说就是血压太高了,让我不要动,在医院打点滴!”顾有军说,徐某给他下了处方,教育项目合作协议书。他便在医生办公室西侧一个病房打点滴。

  顾有军说,点滴到次日2时许,他突然觉得心闷,头更沉了。“徐医生又要我做了心电,之后把点滴的速度调慢,次日早,我觉得更难受了!”顾有军说,妻子赶紧找来徐某,看着损害。徐某让他赶紧去农安县人民医院治疗。

  在县医院治疗的过程中,顾有军了解到,徐某用的药配伍对他的症状不合适。经过20多天的治疗,顾有军出院了,想知道最新婚姻法。出院为脑血栓。“作为一个语文老师,我骑着摩托车去医院,出院时已经成为一个口齿不清,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了!”顾有军说。

  单方委托鉴定 一审输了官司

  “这都是卫生院医生用药错误导致,他们应该给我个说法!”顾有军说,2006年7月19日,工伤损害赔偿 。他委托吉林胡立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由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他的伤病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在调查相关资料后给出鉴定结论,哈拉海中心卫生院在对他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差错,其血栓与治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照相关文件,鉴定为七级伤残。

  拿到鉴定结论,顾有军在2006年12月到农安县法院起诉,向哈拉海中心卫生院索赔30余万元。在庭审质证阶段,卫生院认为医生在对其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且因鉴定书为顾有军单方委托,卫生院对结论不予承认,在提出重新鉴定时被顾有军拒绝。

  一审,顾有军输了官司,不但没要到赔偿,还付了5000多元的诉讼费。

  “我当时就提出了上诉!”顾有军说,2007年5月,长春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他又开始重新为自己寻找证据。

  在寻找证据过程中,顾有军有一个重要发现,“徐医生在给我用药看病时,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

  医生说法

  患者就诊时被妻子扶着来的

  当事医生徐某昨日说,当天,顾有军到卫生院时是21时许,是由妻子扶着来的。因为卫生院不认可顾有军的鉴定结论,双方在2008年8月,经长春市医学会重新鉴定。结论证明,卫生院的诊断和治疗是正确的,顾有军的病情是疾病本身发生、发展的结果,与医疗行为无关,不构成医疗事故。

  经农安县卫生局调查,2000年1月,徐某取得农安县人事局颁发的西医师资格证书,2005年4月报考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年底取得执业证书。

  “我给他看病时,有医师资格证,确实没有执业资格。但这不是个人行为,我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在医院行医是经县卫生局和医院同意的!”徐某说,这不属于非法行医,在农村,像他这样的情况还有。“对顾有军的诊治,没有造成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如果他认为我哪里错了,拿出上级的证明,走法律程序,该赔就赔。”徐某说。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