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是利益分配书。经济法不仅具有分配功能,也具有再分配功能。经济法在初次分配中,对市场分配和市场自由作出了某些限制,发挥了法律应有的指导作用和预防作用。在再分配过程中,经济法发挥了调节经济的作用,协调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之问的关系,保持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之间的平衡。经济法在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中起着其他法律无法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初次分配;再次分配 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我国的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人均收入差距已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收入分配不公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副产品,但是,它却是我国今后经济体制改革必须消除的社会现象。收入分配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历部宪法对此都作出了规定①,各级政府已给予高度重视。但是,从党的十六大(2002年)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年)的“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都未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而党的十七大(2007年)的“初次分配公平”无疑是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有效途径。运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解决收入分配公平的问题上,经济法起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初次分配公平的理论依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公平”是一个崭新的命题,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创新。这一命题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思想是自由放任,政府是有限政府。如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尽可能不干预市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只有三项职能:其一,损害。保护社会免遭其他社会暴力之入侵;其二,尽可能地保护每个社会成员免受其他社会成员不正义的压迫;其三,建立和维护特定的社会公共工程和公共福利制度。[1]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政府不干预经济发展,更不关心收入分配问题。经济效率是收入分配中首先考虑或唯一考虑的因素。 但是,收入分配制度不仅是一项经济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应首先考虑经济效率,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决定的。但是,优先考虑效率,并不等于不考虑公平。收入分配的核心是效率和公平的统一。因此,一个好的收入分配制度,应该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追求社会经济总体效率与社会经济总体公平。“初次分配公平”是分配制度的最新理论成果。 初次分配公平意味着市场分配中也要体现公平,而不能仅关心效率。它是对市场自由的局部否定,也是对民商法分配原则的局部否定。 初次分配公平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初次分配公平就是市场分配公平。因为在以往的市场分配中,主要以民商法为分配依据,学习小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它只关注经济效率而很少关注社会公平。它对公平的关注也仅注重过程公平(竞争过程公平),忽视了竞争起点公平和竞争结果公平。换言之,它只关注个体公平而不关心社会公平,从而引发新的、更为严重的不公平。①因此,在市场分配中,国家要么不关心公平,要么把公平问题让渡给再次分配。实践证明,收入分配中不可能对公平毫不关心,唯一的选择就是把公平问题留给社会再次分配去解决。倘若在市场分配中能关注公平,就完全可以把分配不公平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缩小社会分配不公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实现再次分配公平的成本,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损害。初次分配公平这一命题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基本范畴。如果没有基本的社会公平,效率也就没有了保障。市场成为唯一分配标准的前提是市场的绝对自由。但是,与其他自由一样,市场自由也不应该是绝对的。初次分配公平就是主张政府干预市场,对自由竞争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市场自由的限制,也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是市场分配的基本法律。现代民法原则的变化反映了民法对自身分配原则的否定。《法国民法典》是人类立法的重要成果,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民法典》有三大基本原则,那就是财产私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这三个原则有它的进步性,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是一致的。但是,随着大工业生产的出现,人类生产不断社会化,《法国民法典》也失去了先前的灵光,不得不进行改良,以适应生产不断社会化的需要。因此,《德国民法典》在传统的民法三大原则基础上,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秩良俗等原则,以此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这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即不断社会化阶段)是一致的。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突破,也体现了对市场自由进行干预的必要性。 必须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分配是基本的分配方式,必须首先和优先考虑经济效率,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因此,虽然初次分配公平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其公平必须服从效率,并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我们曾经有过干预市场自由的经历,如改革开放以来对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地区的倾斜政策,就是对市场分配的干预。不过干预的初衷和结果都是出于市场效率,最终导致了更大的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这种对市场的干预在当时具有合理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交通赔偿 。但客观上却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我们现在对市场的干预必须反其道而行之,强调社会公平。这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我们加大分配公平力度,通过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综合途径来实现。 二、利用经济法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民法是实现分配效率的主要法律,而收入分配公平的实现则主要有赖于经济法。 自人类社会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后,民商法相应地成为利益分配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原则,其他法律被排除在初次分配之外。这种局面的存在,是不符合法理依据的。因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是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出现的,都是利益分配书。因此,初次分配并非民商法的专利。所有的法律都应该参与初次分配,而不能把经济法排除在外。 较之于民法,经济法能实现民法所不能实现的初次分配公平。经济法如何来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呢?虽然所有的法律都关注公平,但民商法下的公平只是个体公平以及竞争过程、竞争程序的公平,而不关注竞争起点、竞争机会和竞争结果等方面的公平。 这种公平其实就是效率的公平。因此,在民商法之下,社会公平难以保障。经济法恰恰弥补了民法分配方面的不足,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