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余凌云:“超级玛丽”案、110服务承诺与合法预期

时间:2012-01-04 10:16来源:笑着活 作者:违章建筑 中国法律网

  最近一个关于“超级玛丽”演唱组合的案件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从武汉来北京“圆明星梦”的两位“北漂”女孩罗惊、韩萱,却因煤气中毒而极可能变成植物人。该案的大致情形是,2006年3月21日凌晨0时30分许,刘然(罗惊、韩萱的朋友)因长时间与当事人联系不上,十分担忧两人的安危,唯恐其来京后人生地不熟、发生什么口角或者意外(比如煤气中毒),因此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罗惊、韩萱租住的房屋,和刘然用力敲门,并当场拨打两人的手机,但听得手机在屋中响,却无人应答。警察和刘然在门外也没有闻到煤气味。刘然问警察“能否破门而入”,警察拒绝道:“你不是房屋的居住者,不是房东,也跟她们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你不能破门而入!”认为还不能断定当事人出事,不排除当事人临时出门、将手机捺在家中等可能。由于时值深夜,无法找到房主,直至当日清晨8时许通过电话联系上房东,在房东通知下由持有钥匙的邻居打开屋门。发现屋内弥漫大量煤气,罗惊、韩萱已经昏迷,经医院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损害。病情十分危急,据说“成为植物人是最好的结果,成为痴呆人就是奇迹了……”。两人父母已向法院起诉,状告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索赔人民币2700余万元。

  两位花样年华的少女的不幸遭遇实在令人同情,该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包括该案中公安机关的救助行为是否得力,是否构成?甚至更进一步说,是否符合人性化执法要求?但是,在这里,我却想结合当前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谈谈该案中公安机关的出警、处警是否违反了110服务承诺,进而违背了当事人的合法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

  案发不久,我就曾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栏目的邀请,和该案的报警人刘然和当事人的律师一起做过有关节目。其律师谈到之所以说公安机关不作为,理由之一就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承诺,接到报警之后,应当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但是据刘然说,该案中警察大概是在15分钟才来。

  换句行政法的“行话”说,就是公安机关的社会服务承诺已经引起了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只要报警,警察就应该在5分钟内到”,但该案中被告却辜负了这种预期,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害。这种损害不直接表现为金钱上的损失(monetary loss),而是造成当事人无法尽快摆脱险境。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04/71478.html。因为通常来讲,警察早一分钟到,就可能早些发现问题,早点帮助当事人脱离险境。

  被告却认为,派出所并未延误出警时间,系在合理时间内赶赴现场。根据有关记录,分局接到市局布警时间为0时31分59秒,分局布警时间为0时35分53秒,虽无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的确切时间,但是通过推算,依然可以认定其出警符合市局规定的要求。

  其实,在我看来,双方的算法和讲的都不是一回事。原告方强调的是警察没有在其承诺的5分钟内达到现场,也就是从刘然拨打110报警之时起到在出租房屋见到警察,时间已长达15分钟。而被告的算法却是从110接警到分局处置警情的时间没有超过5分钟。两种计算的起点、终点都不一样。那么,孰是孰非呢?

  我们可以从北京市公安局网站的“110服务指南咨询”中查到如下信息:

  (1)“对紧急报警和求助”,“110接到报警后会立即通过无线电台、电话向离现场最近的巡逻民警发出出警命令。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出警民警接到以上警情的出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出警。其中:城八区的中心地区以及其他郊区县的中心区、乡镇中心区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城郊区结合部、近郊区应当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应当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2)“对非紧急报警、求助,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出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尽快与报警人联系,从接到指令到进行处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对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远郊地区、偏远地区、山区应当尽快赶到。”

  从中可以发现,的确存在着两种计算方法,但都不像刘然等人所理解的从报警时间开始计算,而是从“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开始计算。而且具体计算方法因“紧急求助”还是“非紧急求助”而异。如果属于“紧急求助”,那么是指从“民警接到出警指令”直至“到达现场”之间的时间;如果是“非紧急求助”,是指从“接到指令”直至“出警民警的处理(比如,与报警人联系上)”(或者“达到现场”)之间的时间。

  那么,该案算是“紧急求助”还是“非紧急求助”呢?从当事人立场看,无疑是忧心如焚、刻不容缓,急盼有个结果。但这不能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因为光凭刘然的焦虑和推测,不足以证明该事态是现实的、迫切的、严重的。我们还需要有其他的、客观的证据(哪怕是初步证据),比如,刘然接到过当事人的求救电话,或者他们在门口闻到了隐隐约约的煤气味。但是,在该案中却都没有发现类似这样的证据。损害。因此,本案只能算是怀疑有险情的案件,是“非紧急求助”。那么,警察在接到分局的布警指令之后赶到现场,时间没有超过15分钟,应该是符合公安局对外的服务承诺,并没有违反相对人的“合法预期”。

  那么,当事人,包括其律师为什么会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呢?甚至还在诉状中列为一个重要的指控理由呢?恐怕我们还不能简单地责怪他们没有看仔细、看清楚。在我看来,这很可能与我们的宣传有关系。“5分钟达到现场”,似乎是媒体的“众口一词”,也是警方一种简约化的宣传口径。比如,我们在百度、google上搜索“5分钟,警察”,就能发现像“湖北省出台警务新规定、案发5分钟警察要到场”、“上海将建首个校园报警系统、校内遇险警察5分钟赶到”等等这样的报道信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新闻报道的标题给观众的视觉冲击是强烈的,过目难忘。作为新闻报道是成功的,但作为法律信息却可能发生误导。既便是我,在没有把有关规定找来仔细研读之前,对上述说法的具体语境也很难辨识。

  但是,仅解决了本案的纠纷还不够。我更关心的是,本案不是孤案,在实践中,因为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已经不在少数。我们还必须从法律文本和规定中去找原因。现在公安机关公布的有关社会承诺中的确存在着不少不明确的、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规定,比如什么是“现场”?什么是“紧急求助”或“非紧急求助”?起算时间是从当事人报警还是处警民警接到出警命令开始计算?公安机关在纠纷处理过程对有关承诺规定的解释,也似乎在不断收缩,变得更加务实,更加切合实际。但是,毕竟有关信息是不够清楚的。而合法预期要想产生,很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在有关意见或政策中所表达出的意思(representation)必须是清晰的(clear)、不会产生歧义的(unambiguous)、没有有关限定的(条件)(devoid of relevant qualification)。规定的不够清晰明确,很可能会使合法预期制度“空转”,会误导当事人产生不切合实际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期,进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与讼累。作为法院来讲,也很难认定当事人因此产生了合法预期,也无法有效地援用它来作为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个利器。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