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洗车场内摔伤 诉至法院获赔3万余元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纪树霞 杨柯栊 时间:2012/01/05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2011年10月,张先生将车开至洗车中心进行清洗。由于洗车场内路面湿滑,张先生一不小心摔倒在地,竟摔断了掌骨,落下残疾不说,洗车店连医药费都不愿支付。那么,张先生能否讨回医疗费用?洗车店又是否应该对其作出赔偿? 日前,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2011年10月,张先生将车开至洗车中心进行清洗。由于洗车场内路面湿滑,张先生一不小心摔倒在地,竟摔断了掌骨,落下残疾不说,洗车店连医药费都不愿支付。那么,张先生能否讨回用?洗车店又是否应该对其作出赔偿? 日前,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 2011年10月的某天,张先生驱车前往位于无锡滨湖区金城湾附近的一家洗车中心洗车,由于前几天一直是阴雨天气,当日天气转晴,洗车场内生意非常好,车辆几乎排满了整个洗车场。张先生找了一圈,最终将车停在了最里面的一个小陡坡上。因洗车场内路面湿滑,加之张先生所停位置又是坑坑洼洼的烂泥地,刚下车没走几步,张先生便摔倒在地。又由于张先生本能地用手撑地,顺连造成其右手桡骨远端骨折和右尺骨茎突骨折,仅医院内就花掉余元。 事后,张先生对其伤势作了鉴定,结果显示构成十级伤残。张先生认为,该洗车中心属于公共场所,应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2元。而被告洗车中心则认为,其已经在醒目处张贴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一定的防滑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洗车公司在进门处张贴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一定的防滑措施,已在一定限度内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排除所有不安全隐患。张先生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在洗车场这样的特定场所地面是比较湿滑的,故其本人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最终,经法庭调解后,由洗车中心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共计元。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现实中在公共场所因各种原因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对于公共场所的外延如何界定,经营者与受害者应当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双方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分别承担责任。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