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作用 [标签:工程师,施工,赔偿] 满意答案 好评率:0% 如果在国外,工程师一般具有决定权 你可以将赔偿的事实书面请工程师确认,至于赔偿的价格如果在国内建议直接找业主代表谈. 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的主要责任仍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处理发包人的事务。我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于二ΟΟΟ年二月十七日修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该文本规定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的主要职责是:工程师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代发包人行使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等权利。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也规定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发包人的权力、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同时,上述文本均规定,对工程师的失职行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反证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工程师经发包人授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而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授权工程师行使权利,或者说这些条款实质是发包人授予工程师行使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工程师"指发包人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授权代表可以行使全部"工程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监理)工程师则行使剩余之权利。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行使的其实就是发包人授权代表之权利。该文本通用条款第5。2条款有关"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的规定也说明工程师的权利实质是发包人所授予。作为该文本制订依据之一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87年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也有类似之规定。该联合会(FIDIC)制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通用条件第3。1条款更是明确指出""发包人任命工程师","除非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工程师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利,应视为工程师为发包人工作"。这些主要规定无一不表明:工程师系受发包人之托,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而非受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行使双方共同授予的权利或进行调解。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实质上也是一份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其完全符合《建筑法》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之要求。 以上分析表明:工程师的权利来源于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的规定不过是发包人其授予工程师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的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基本地位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所以建议你找业主 可以这么说那个旧是我的论文题目 可我不知道从那下手 我感觉这题目是不是太大啦,工程师有好几种呢。 建议你就从国外工程师和国内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赔偿中的作用进行对比来阐述比较容易掌握.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