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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司法解释,因工致残教师可否得双份赔偿

时间:2012-01-31 13:19来源:雨季 作者:北影 中国法律网
民事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同时,为避免不当地扩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

因工致残教师可否得双份赔偿,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误工时间的规定是为了方便具体案件的操作,不能理解为误工时间最多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超出部分则不予保护。损害。从本案来看,原告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是为治疗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而进行的必要措施,此次治疗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误工,其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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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大道啥时动工修建?,因高某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于高某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伤害,李某除了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外,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对高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直接请求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对于“第三人”高某在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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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后能否支持误工费,《铁路交通事故条例》对调整范围的这种规定,一方面不能与司法解释规定“路外伤亡”分类相对应,导致《铁路损害司法解释》对路外伤亡的规定在适用上势必有一定困难,更为重要的是该条例规定的事故范围并没有包含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的“其他铁路运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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