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 以确保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所要达到的对权利的补救和对过错行为的制裁的功能。因此,主要应当以一方过错程序以及具体情节,过错给他方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和后果, 包括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兼而考虑当事人的年健康状况、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等。 根据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因此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过错方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现实财产利益的实际减少,而不应包括期待利益的丧失。 一、 损害赔偿金确定因素。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 ( 1 )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 ( 2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 3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4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 5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6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 ( 7 )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 ( 8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导致其他损害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 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般不会造成无过错方纯粹财产的实际损失,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一般通过人身损害间接表现出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纯粹财产损失。 在实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 中,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是存在的,详述于如下案例: 案例:甲(男)、乙(女)夫妻双方约定工资各归自己所有,婚后生育一女,于孩子1岁时,甲舍家长期在外与丙同居。乙为照顾孩子被迫请保姆一人,并为此每月支付佣金300元,截至离婚时,共支出3000元。 该案例中,甲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乙作为母亲完全负担了抚养孩子的费用。除去因离婚而产生的子女抚养义务之分担不论,对于乙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佣金(未约定则甲、乙各负担1500元),于离婚时,乙可以请求甲赔偿。 在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中,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也是存在的。仍以案例为例,假设乙为照顾孩子被迫与单位协商缩短工作时间,每月只领取6成工资,为此乙每月损失300元。至离婚时,累计损失3000元,则乙同样可以于离婚时请求甲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为除去因乙自己应负担的抚养义务而损失的1500元后,剩余的1500元(3000-1500=1500元)。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 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行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实现的方式有三:其一,夫妻双方只有约定财产,则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其二,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则先进行财产分割, 于分割完成后,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其三,夫妻双方既有约定财产,也有法定财产,则无过错方以约定的己方财产和法定财产中分得的财产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三种方式,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在因重婚或者非法同居而导致离婚的, 过错方一般不与无过错方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合法存在,则分居生活期间取得的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而没有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适 用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无 过错方以该类财产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因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所以不能要求过错方全额赔偿,而只能将损失作为消极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无过错方仅就自己分得的负担请求损害赔偿。 (二) 因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如果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的对象是无过错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