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分析第三种情况。如果吴某是在朱某将康某拽到一边且经张某、伟建、岳某、康某踢踹之后,挣扎着半躺半坐起来的话,则一来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吴某到此时还挣扎着坐起来过,二来时间也不允许,因为朱某将康某拽到一边,就听到有人喊“有人躺下了”,随即,这伙人就坐车走了(见证据62),也就是说在朱某将康某拽到一边到事件结束的时间非常短,短到到朱某到那里拉着康某往前仅仅走了几步(见证据56)。而要在短短的这几步时间里,完成吴某挣扎着半躺半坐起来做好准备,赵某来到吴某身边踢他,并且“随后”,再由“张某、岳某在倒地人头的西面,齐某2在倒地人头部的东面,他们三个人就用脚踢倒地人头部。对于损害。”然后再有人喊“有人倒地了”,然后张某再在来到朱某身后向朱某要车钥匙(见证据56)等一系列动作,显然是不可能的。退一万步讲,即使真的能在走几步路的短短时间内完成这一系列过程,那么朱某能看到“这伙人就坐车走了”(见证据62),就应该能看到赵某,但是朱某并没有证实他此时看到了赵某,不但朱某没有看到,崔某、董某、崔某2他们在停止被打后,看到两个人在踢吴某,且坐车跑了的过程(见证据),也没有看到赵某这个刚刚打过他们的高个子。所以赵某也不可能在这个时候踢吴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