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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侵权纠纷

时间:2012-02-01 15:46来源:喃喃 作者:酒渡恒温 中国法律网
2001年年初平原市大华房地产公司要开发一处楼盘,为了让消费者了解该楼盘并增加期房的销售量,2001年3月大华房地产公司委托青原市华宇广告公司为其设计一则广告,双方对广告的著作权归属未作约定。华宇广告公司特派业务水平很高的吕立和张风进行广告设计,广告由张风进行前期的素材采集、编排、整理、设计,吕立进行后期的电脑合成设计。精神抚慰金的数额。2001年5月广告设计完成后,大华房地产公司十分满意并按约定支付了广告设计费。因广告播出后反响很好,华宇公司遂从2001年7月开始,使用这则广告进行业务宣传;张风也想将这则广告放在自己的广告设计集中许可某电子出版社出版,但吕立无合理理由反对。2001年年底,这则广告获得该年度楼盘广告设计一等奖。因奖金归属问题引发了大华房地产公司广告华宇公司、吕立、张风之间的广告著作权纠纷。 根据案件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这则广告的著作权属于谁?为什么? (2)华宇广告公司使用这则广告进行业务宣传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3)张风能否将这则广告放在自己的广告集中许可他人出版?为什么?
1,张风、吕立。该广告作品应视为职务作品,如果该广告的内容不是事先已经设计好,由张、吕二人依照该设计进行制作,而是张、吕二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独立创作),那么,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张、吕二人共同所有。 2,如果华宇公司在进行宣传的时候将作者张、吕二人的名字标示出来,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3,可以,但须将因该作品所得收益的1/2支付给吕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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