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②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③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一部著作或一件发明的创作权和荣誉权永远属于作者或发明者,一般不因他们的死亡而变更。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保护,也受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保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有保护亲权的专章规定。不少国家对著作、发明的创作权通过民法或者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保护。中国1980年《婚姻法》、1978年《发明奖励条例》和1979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对姓名权、发明权和发现权等都作了保护的规定。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人身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法律制度。就其人身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作为人身权法律关系,它是指民法因调整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体现。
人身权的内容就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人身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什么是人身权? | | |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作为法学用语,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人身法律关系制度.就其人身权利含义讲,凡是与公民的人身或者法人的组织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均可称为人身权利.作为人身权利制度,它规定有关人身权问题, 调整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权制度是一种子重要牟民事法律制度,它为人身权关系的产生、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人身权法律关系则是每时民法调整人身关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用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来调节人身关系,使之按照法律的要求运转.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人身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权因公民出生而取得,死亡而丧失,与权利之生命相始终. 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权两项具体的人格权利.生理健康权是指公民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 侵害他人生理健康,是指使他人身体内部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坏,如发生强烈震撼的噪音致他人耳鼓膜破裂而导致耳聋,故意或过失致使他人感染传染病等.心理健康权则是指公民以维护其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侵害他人心理健康权,如毁损他人名誉、辱骂、恐吓、误传亲人噩耗等可致使他人蒙受精神上的痛苦,或造成他人神经衰弱等等,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生命是公民身体的活动能力,只有在具有生命的前提下,公民的身体才成其为身体,没有生命的躯体称为尸体;而身体则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没有身体,生命也就无法存在.因此,身体权与生命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是两项彼此独立的权利.身体权因创伤而受到侵害,生命权因死亡而受到侵害,两者权利界线分明,不可混淆. 身体权不应也不能包括在健康权内.身体是指公民的躯体构造,健康则指生理机能的完整和心理的持续、稳定的良好状态。对身体的侵害一般是外部的,如肢体的残缺;健康的侵害则表现为对躯体的内部机能和正常心理状态的侵害,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出售变质食品造成对公民生理机能的损害,再如以恐吓手段造成公民心理健康的损害等。侵犯公民身体权的,不一定侵犯健康权,如非法剪人头发;侵犯健康权的,也不一定侵犯身体权,如致人患病。因此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很明显的,不能将身体权视为健康权的一种。 |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例如,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仍依法受到保护。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法人没有名称权,其经营活动就难以正常、有序地开。 人身权的特征如下: 第一,非财产性。即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 第二,不可转让性。即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第三,不可放弃性。即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对人身权的放弃就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故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第四,法定性。即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五,绝对性和支配性。即人身权是权利主体支配人格利益或者身份的对抗其他一切人的 民事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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