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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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2009-10-14 【字体:大 中
关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2009-10-14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产险〔2009〕947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审批的申请函》(利宝渝〔2009〕14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B10H02Z0;
2、车辆损失保险(主险):B10H02Z0;
3、全车盗抢险:B10H02F0;
4、车上人员责任险:B10H02F0;
5、玻璃单独破碎险:B10H02F0;
6、车身划痕损失险:B10H02F0;
7、不计免赔特约险:B10H02F0;
8、车上货物责任险:B10G01F0;
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B10G01F0;
10、车辆停驶损失险:B10G01F0;
11、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10G01F0;
12、自燃损失险:B10G01F;
13、代步车费用险:B10G01F。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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