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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城公安分局局长苏国华为了敲诈勒索钱财,侵犯人身权.

时间:2012-02-05 08:10来源:扬州灯火阑珊 作者:诸葛亮说 中国法律网

大事小事网友评说



莱芜钢城公安分局局长苏国华为了敲诈勒索钱财,对原告实施了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一、强制传唤

二、违法通缉

三、违法批捕

四、违法办理监视居住,强制人身自由。

理由:

原告在2008年9月经朋友介召到莱芜钢城区金波洲商务酒店工作的。金波洲公司法人代表李月春(莱钢职工)。开始聘请了原告车路平、于宾(莱钢本地人)、高增波(莱钢职工)三人负责酒店经营。每个人待遇,每月工资2000元,年营利可分红25%,原告担任酒店经理,于宾、高增波任副经理。

因酒店楼后还有四亩商业用地。李月春与原告等人协商想建设一个游泳馆,由于没有资金,高增波介召他的朋友李文柏(莱芜本地人)加入投资建设

李文柏也没有资金,他通过关系以金波洲要筹建游泳馆的名义,一期借莱钢小额贷款公司高利贷170万元。他找来了设计人员、施工队和施工监理。工程在2009年6月开工建设了。

工程开工后,李文柏又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建设游泳馆的名义贷款100万元,270万贷款到他的帐户后,他只付给了施工队三十几万,其余贷款他全部私自挪用了。

因拖欠施工款,施工单位在2009年9月停止了施工。2009年9月因原告痪病,李文柏与原告等人协商,要招聘经理,让原告当顾问,征的原告同意后,他下聘书请来他泰安的一个叫董伟的人,当了酒店的经理。

原告等人看到李文柏私自挪用了贷款,又不懂管理,于宾、高增波及原告,损害。在春节期间,先后离开了金波洲酒店。原告于2010年2月春节期间离开了莱芜回了青岛,原告回青岛后,于2010年3月投资40万,承包了青岛大侥三路紫晶宫洗浴中心,投资二十几万承包了青岛华东机电设备成套公司。(有许多的证人可以为此做证)

2010年4月李文柏将金波洲酒店更名为澎湖湾,重新进行开工建设,开工不久,因无人监理,施工队违章施工,造成了一死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文柏和莱钢当地部门,打电话请原告到莱钢帮助处理事故,第二天原告开车去了莱钢,李文柏将原告欺骗到莱钢后,李文柏立刻脱身逃跑了。企图将责任推到原告身上,让原告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原告多次打电话给李文柏,让他回来讲清楚,李文柏不回来。原告将有关情况向相关部门做了笔录说明后,第二天下午离开了莱芜回了青岛。

自从原告离开莱芜以后,莱芜钢城公安分局局长苏国华,为了向原告敲诈勒索巨款,让李文柏(李文柏的亲弟弟在莱芜钢城区公安分局工作)配合莱芜钢城公安分局来青岛抓捕原告,原告得知来者不善,你看损害。因原告在莱钢时,对钢城区公安分局有所了解,担心和钢城区公安分局打交道,知道有理说不清,所以只能采取躲避。

莱芜钢城公安分局,因到紫晶宫洗浴中心和华东机电设备成套公司没有找到原告,在2010年5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安网上通揖原告,并多次来青岛抓捕。

自从原告被网上通缉以后,原告妻子怕家产被查封,在2010年6月,向原告提出离婚。按正常离婚原告应分得300万以上所得,原告因为担心资产被莱芜钢城公安分局查封,为了家庭和孩子,所以在离婚时分文末取。现在原告为躲追捕,公司和洗浴中心不能经营,前妻又己另有他人,为此造成了原告妻离子散和严重的经营损失。

巨大的精神压力让原告身痪重病,原告担心被抓,有家不能归,听说损害。又不敢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只好借款在青岛市市南区华严一路七号楼一户,年租金2万2千元,租下了一处住房养病。

2011年12月原告在养病期间被莱芜钢城公安分局抓获,并被批捕。因原告己痪有重病,监狱不同意收监。莱芜钢城公安分局向原告和原告家人索要巨款担保金,原告不同意,最后还是原告一个在莱钢工作的朋友,在深夜他借了五千元,由他担保给原告办理了取保手续。原告自身有病,现在被捕时天气寒冷又受了惊吓,被释放后,现在病情加重,卧床不起,又身无分文,生活不能自理。恳请受理此案,还受害人清白。给予公证的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原告被批捕的取保候审书和公安网上对原告的通缉令(2011年12月原告被捕后撒网)。2010年3月承租青岛紫晶宫洗浴中心的合同等。

此致

2011年12月22日

己抄送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信访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厅信防办。



逢劝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权大于法,违法是小事,通知网管封贴吧!

自从当事人上诉:莱芜钢城公安分局局长苏国华勒索钱财,侵犯人身权以后.当事人立刻接到了莱芜钢城公安分局办案人的电话说;车路平你就这点小事,也上告,这件事搞大了会联累很多人的,不要把小事闹大了,对大家都不好,这点小事可以坐下商量吗,我们知道此案与你无关联了,你到莱芜来吧,我们把钱退给你的担保人了,这钱本来我们也没有说要的,你又没有收据,怎能说我们敲诈你的钱呢,我们抓捕你是执行公务,在说我们并没有侵犯你的人身权吗,只是走了走过场,案子我们撒消不就完事了吗,你抓紧时间到上级有关部门把上诉撒了吧,就说你告错了单位,不然会出大事的.

请问:对原告实施了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一、强制传唤

二、违法批捕

三、违法通缉

四、违法办理监视居住,强制人身自由。造成了当事人妻离子散,资产流失,重病在身,卧床不起,以上这些是小事吗?对当事人以罪犯在网上通缉了18个月,难道还不让当事人讲真话,这事是小事吗?怕的是拔出罗卜带出泥吧?网管老师,这贴应该封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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