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年2月,我(被告)驾驶自己的轿车与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外地人(原告:43岁)相撞,造成对方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鉴定评定:对方的伤势已经分别构成七级、九级、十级、十级伤残,伤后予以休息至鉴定日止,营养六个月,护理六个月。
现有一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83天=1660天,营养费1200元*6个月=7200元,护理费1800元*6个月=元,误工费元,伤残赔偿金元*10年=元,鉴定费1800元,衣物损500元,交通费1500元,查档费40元,损害。精神抚慰金元,后续治疗费元,律师费6000元,上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由第三被告在其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
“由第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 你车有商业险吗?有的话其实这句话是保护你的,因为商业险不赔付精神抚慰金,法官让交强险先赔付出来,那样伤者的其他费用都是可以在商业险里面赔付的,如果没有这句话,交强赔完之后,商业险补充赔偿的时候会拒绝赔偿你精神抚慰金的,你还需要自掏腰包赔这元,懂了吧? 就是说这些损失金额的赔偿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先给予赔付,因为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是10万,低于实际损失,在赔足10万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剩余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里给予赔付。一般按交强险实务来说,精神抚慰金是排在最末位的,得等其它损失赔完了,要是还有额度的话,才赔精神抚慰金。说白了就是法官给定了,精神抚慰金就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其他的往后排。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