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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

时间:2012-02-06 20:46来源:心在水中央 作者:魏向迥 中国法律网
离婚案件中往往只是过错方负责任。对于破坏别人婚姻的“第三者”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其赔偿损失。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可否连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单独以此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对于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没有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关于第三者责任立法,仅依靠《婚姻法》及解释无法追究第三者责任。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认定行为人侵权过错的标准应具备四个要件,第三者的行为完全符合过错侵权赔偿的法律要件,损害。符合了四个要件的规定,可以认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一、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者侵入夫妻家庭,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破坏了夫妻感情,其行为显属违法;其二、损害事实存在,由于第三者的侵入,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和身心的极大伤害,同时对未成年子女教育和成长受到很大的影响,给他们成长留下隐患,更为严重的大多数第三者插足直接造成夫妻离婚、家庭破裂的恶劣后果; 其三、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的是由于过错方的感情出轨引起的,而过错方的感情出轨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正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引起无过错方感情受到伤害的必然结果;其四、行为人主观过错。第三者应当知道她插足别人的夫妻感情是违法的,听听损害。并应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主观上应当抑制和控制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发展,但第三者明知违法,却不予控制,第三者的行为完全符合过错侵权赔偿的法律要件,可以认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不受理 婚姻是当事人的事,与他人无关呀
不能,《婚姻法》当中关于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赔偿,赔偿人是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不能要求其他人,就算其有过错。
我认为这类案件法院不该受理。首先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是案件当事人,法院没有法律依据让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第三者”有明确介定,司法实践更无从掌握有配偶的一方和其他异性交往到何种程度就足以破坏家庭。《婚姻法》第46条也只是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再次,夫妻感情到底是先有裂痕一方去到外面寻求精神慰籍,学习 侵害身份权。还是有了外遇之后其中一方开始变心很难举证,更何况有些所谓的“第三者”本身就是上当受骗,不存在过错。 综上理由,“第三者”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能说违法;夫妻感情破裂到底与第三者有无因果关系难以举证,则不能证明其存在主观过错,显然不具备民法理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此类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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