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辅导之离婚中精神损害适用依据,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新的情况,离婚率不断上升,婚姻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无过错方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得到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助措施,在立法上的确立是修正后的婚姻法的闪光点之一,有一案例是笔者承办的,原告胡某在广东省东莞打工,薪水优厚,其妻黄某在内地。 保护自己防遭家庭冷暴力,依据上述案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1、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损害。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家庭中的严重过错行为,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请求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听说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过错难认定 损害难得偿(图),案例: 一男子有了外遇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并首先提起离婚,其前妻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2007年,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07年5月初,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虐待岳母能否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案例中两人既是如此,表面看,两人离婚与一般离婚无异,是由于夫妻关系不睦,感情破裂,但真正的原因是李某有外遇,在日常生活中故意营造不睦,事实上,不能因为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未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未及时发现导致夫妻恶化且可以据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离婚原因,而使得自身的诉讼权利丧失, 离婚后发现之前有外遇能否要求赔偿,丈夫长期的冷漠、疏远,以及在家庭生活中对自己表现出的怨恨和敌意,使钟芳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好诉请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华虽没有对钟芳实施肉体伤害,但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实际造成钟芳精神痛苦,构成 家庭暴力。遂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