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我家的医疗纠纷案子结果会如何?

时间:2012-02-07 00:45来源:大花 作者:誰啲誰 中国法律网
我妈2008年1月28日,因“突发腹泻、呕吐伴胸闷2天”到一家医院就诊,并要求住院保守治疗,院方表示普通病房床位已满,要住院就只有住CCU病房,但它必须是要行心脏插导管等手术病人住的,因为没有了选择的余地,何况是快过年时求个家人平安,我们就住进了医院CCU病房。入院后院方强调我妈一定要做心脏插导管手术方可保安宁,对于我们对手术的顾虑医生表示手术有风险,他们将开展此项手术已多年,手术治疗好的病人成千上万,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有强大的专家队伍,更何况此手术只是个很小的手术,只要30分钟就够了,象我妈这种情况不做手术不放心,做了手术起码还可活10年。就这样1月31日做了心脏介入手术后插了2根导管,术后第2天早上2点,我妈喊口渴,经护士同意我们给她喝了点水,4点30分,我妈仍诉口干不适,医生给欣康针4毫升/小时未作其他处理,4点50分,我妈口干难受,已言语含糊,即请神经内科会诊,考虑为脑梗塞,而后病情进展迅速至2月3日核磁共振检查我妈右半边脑已全部梗死、水肿并压向左脑,请脑外科主任会诊,主任告诉我们讲我妈必须尽快开颅手术,但手术成功率只有30%,且即使成功了我妈也处于无意识的植物人状态,70%的可能是直接就手术失败死于手术台上,(我爸3年前也是因为开颅手术死在医院里的)我们一家经过考虑后十分冷静地告诉医生我们放弃手术,准备回家过年,随后我们带好后续用药并签了字把我妈带回了家,回家后我妈一度神志清醒,很高兴终于又回到了家中,(我们十分庆幸自己的决定是对的)家中配备了氧气、吸痰器,每天都请卫生院的医生上门检查,治疗药物均按医嘱执行,我们全家衣不解带地守侯在她的床前,但我妈病情更重了。回家后2天,也是大年二十九的下午,我妈受不了痛苦永远离开了我们。 我们全家心有不甘,与医院方交涉无果,就通过律师委托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医院方负有50%的责任,但医院方现在坚持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成员大多都是他们医院的,鉴定结果可想而知.所以,我想请教大家问一下:我妈的官司结果会如何?
这个官司对你来说应该是有利的,但也要看地域,有的地方的法官好像更相信医疗事故鉴定,但医疗事故鉴定对你不会是公正的!所以我觉得你一定坚持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就说对我这个鉴定不服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已有案例说明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前置条件,你可以搜搜那些案例提供给法官!
在证据学理论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英美证据法的专家证人,因为在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中对国家的司法鉴定进行了规范,所谓司法鉴定,就是法院为了查明某一专业事实,而委托依法定程序成立的司法鉴定机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所等)进行鉴定,进而查明事实真相。司法鉴定具有公正、公平、公开、法定和专业的特性,其与医学会所谓的技术鉴定专家组最大的区别就是中立性和法定性。也就是说,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行列,在法庭审理中充其量就是个专家证人,按照证据规则,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鉴定结论。 诚如你言,医学会的专家鉴定组根本没有中立性,虽然在挑选专家时会先把当事医院挑开,但是他们之间不是同学就是朋友,另外,今天甲医院的专家给乙医院做鉴定,放乙一马,明天乙医院专家给甲做鉴定,会不会也会给甲放一马呢,这就是行业利益使然,拿医药行业对抗社会公正性、对抗整个弱势群体。 法院应该优先适用司法鉴定结论,如果法官素质达到一定程度,就不应该同意院方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而是建议院方可以申请重新做相关司法鉴定。
我个人感觉医院承担一定的责任,担不是全部责任。 这其中包括是否存在遗漏诊治和技术水平欠佳。 就是说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的区别。 如果是技术水平不行,那定性未医疗差错。 如果是麻痹大意甚至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的话,那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 但无论属于那种,都应该医院会做出些许赔偿的。 首先要澄清几点: 1当你母亲术后有不适的症状时,是否家属要求过大夫去探望。 2假如家属已像大夫反应,大夫是否亲自过目。 3大夫亲自过目后是否给予适当的处置或者是给予患者做了一些排除其他疾病的检查 4当你母亲发生脑梗的时候是否治疗妥当。 5介入手术前是否检查完善,并向你们交待清楚 6家属是否隐瞒过或者漏报患者病史 总而言之,这是个很难界定的官司。听听损害。如果家属觉得真的很不能接受,其实还是可以走司法途径要个说法的。 我介绍下走正常程序需要的大概途径: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在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上诉案件由该基层法院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标的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损害。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常用医疗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 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2)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 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 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 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 原告的身份证明; 2) 被告的主体证明; 3) 起诉状; 4) 医疗病历资料; 5) 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 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 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 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 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 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在诉讼时效内。其实损害。 5、 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 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 有损害后果。 6、 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 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 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 通过司法鉴定。 8、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 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 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 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第二部分:二审案件 1、 上诉期限 1) 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 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 上诉案件的费用 1) 应当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 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 上诉请求 1) 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 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 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 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4、 二审胜诉的关键 1) 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 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4) 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 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部分: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 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 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朋友,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法律诉讼程序,你要参考以上条文自已算. 参考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