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我与前妻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因妻子对家庭关心不够且与他人同居,我于2005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医疗保险。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随我生活,前妻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后来,我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2009年1月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自己与孩子之间的亲权关系进行检验,学会离婚小孩抚养权。结论为我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我应该向前妻申请精神抚慰金吗? 由于该事实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被告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应该咨询杭州离婚纠纷律师:0571lawyer点cn.手机号码请看署名。 可以的,法院会支持你的。只有孩子真正的父母才有义务抚养孩子。请咨询相关律师。有很多像你这类情况的得到了补偿。 由于该事实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被告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首先妻子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侵犯了民法中保护的一般人格权中婚姻权(好像是婚姻权里的,还需进一步确认),情节严重并给你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当然你还需要举证(就是证明她有给你带来很大的伤害);儿子不是你亲生的却没有告诉你,你为此付出很大的精力和财力,这可以根据婚姻法和民法中有关规定请求赔偿,不仅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更可以要求侵权方面的赔偿,其实在法庭上更注重你的侵权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