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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2-02-07 01:14来源:蓝颜 作者:中爱博古 中国法律网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是指在法院判决给付后仍然确需护理或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给付相关费用为5至10年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肾病食疗。你知道损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但最长不超过十年。注意是确需,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举例:如张三(55岁)因李四的人身损害,法院确定赔偿20年的护理费,20年后张三依然健在,并且依然处于需要护理的情形,而20年的赔付费用已经用完(或者没有用完),此时,张三还可以就护理费向法院进行起诉,诉请李四继续给付护理费。当然,20年后的物价以及人工费的上涨,应该可以较之前判定的给付标准作出相应提高。如李四此时已经死亡,可以以其遗产继承人为被告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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