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一日到市场进行市场检查时,市场内发生聚众械斗,李某上前维持秩序,这时派出所警察赶来,警察在阻止械斗中将李某的左臂打成骨折,为此花去5000元医疗费。李某将5000元医疗费作公费医疗报销后又向公安机关要求赔偿医疗费。
请问:损害。1.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2.申请个人意外保险后还能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吗? “警察在阻止械斗中将李某的左臂打成骨折”警察只有在(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比一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如果是你所说的“警察在阻止械斗中将李某的左臂打成骨折”造成的伤害后果,那么就绝对不会牵扯国家赔偿的问题。 我有个疑问警察在制止械斗的时候,为什么会把你给弄成骨折??? 顺便说一下我个人朴素的看法,有些事情赔偿能达到自己的损失,就差不多了,千万别想着还想沾一点便宜,当然不管是个人或者是国家东西。 1、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2、可以。 一、公安机关对此5000元将不予赔偿。因为赔偿是基于一方的实际损失,李某的5000元已通过公费医疗报销,事实上,李某此项损失已得到补偿; 二、申请人意外保险后,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因为,保险是申请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属射幸合同。对此,申请人支付了相应的保费,成为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所以,公安机关因侵权赔偿与申请人基于保险合同获得的补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