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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施行邮政条例规范邮政市场秩序

时间:2012-02-08 14:21来源:纤纤幽兰 作者:自釔 中国法律网

  邮件丢失损毁可依法获赔

  近日施行的《海南省邮政条例》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体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创新。

  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为突出体现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特色,条例规定,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办齐四项普遍服务业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条例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报经海南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建立严格收寄验视制度

  为保障邮政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应对邮政业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邮政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条例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对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

  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和社会对速递业务需求量的增加,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与此同时,人们对快递行业的投诉也逐渐增多——丢件、坏件、快件延期以及理赔困难、服务态度恶劣等问题成为投诉的几大热点。据了解,海南省的快递市场目前登记备案的企业有70家,但实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远不止这个数字。

  因而,条例特别对邮件寄递过程中发生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除了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快递市场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市场上存在较多违规行为,缺乏准入门槛。一些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条件,随意进入退出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安全隐患较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快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此,条例通过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让符合条件,具备能力的快递业务经营者进入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这对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力争4年内“村村建站”

  据介绍,目前海南全省设立邮政局所450个,平均服务半径4.92公里,平均服务人口1.86万人,城乡投递段道856条,邮路里程公里,全省201个乡镇全部实现通邮,2531个建制村通邮率达99%。今后一段时间,将通过“村邮站”的建设,继续提升邮政网络末端服务能力,将服务能力继续向自然村纵深延伸。

  条例立足于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设置了相关的农村邮政扶持政策措施。

  条例规定,海南省政府应将邮政事业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邮政发展专项规划,邮政发展专项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纳入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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