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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有期限吗

时间:2012-02-08 21:02来源:沉默的大海 作者:何时能成 中国法律网
我在一几家合伙的石料厂打工在工作中受伤。现已半年之久。还未解决。一直协商但没有理想结果。如果上诉。是否有期限。谢谢大家帮助
一次性赔偿不限于一次请求 问: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都有所提高,但仍然规定了二十年的赔偿期限,这是否合理?受伤致残者二十年后仍然生存的,何以为生? 答:二十年期限的赔偿,在理论上称为定额化赔偿,或者叫做定型化赔偿。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历来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司法解释采取这一方式的理由: 第一,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都规定了二十年的赔偿期限,《解释》的规定既体现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制度的历史连续性,又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按二十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须一次性给付。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作法,是要按照霍夫曼计算法或者莱布尼兹计算法扣除一次性给付损害赔偿金的期前利息。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我国的一次性赔偿向来不考虑扣除期前利息。这样,与扣除期前利息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比较,按二十年计算的一次性赔偿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按平均寿命计算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事实上不会过于悬殊,甚至还互有短长。 第三,指向未来的一次性赔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计算期限过长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实际生活利益不一致的情形,过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并有可能使一次性高额赔偿转化为不当利益。为避免因期限过长导致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几率相应增大,适当期间的赔偿年限就是必要的。二十年期限多数情形下较按平均寿命计算的赔偿期限为短,且在过去的立法实践和审判实践中都已被社会所接受,故无论是在心理上、社会效果上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上都是一个较为恰当和适中的期限。 第四,由于《解释》第三十二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按二十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 赔偿义务人可以申请给付定期金 问:人身损害赔偿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是否意味着有例外? 答:司法解释在赔偿制度上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终身定期金制度,作为对一次性赔偿的补充。对损害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你是想说起诉吧? 如果是起诉,时效是1年,你现在还没有过时效,还来得及,不过要抓紧! 上诉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超了就来不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该时效也可能中止或者中断,如楼上所说,你这个是起诉而不失上诉. 你还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认定为工伤,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如果受伤严重的话,建议到律所咨询,委托律师来办理. 诉讼时效还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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