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解读之五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但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曾有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等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该法条直接将死亡赔偿金纳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畴。 但是,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我不知道损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该二项法条分列了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归入财产损失序列,将死亡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予以了单列,死者的近亲属在请求死者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可以同时另外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由此明确死亡赔偿金不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造成患者死亡的,《条例》规定不赔偿死亡赔偿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司法解释》则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后,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患者残疾的,《条例》规定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之后,最多可再赔偿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残疾赔偿金后,可以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根据法律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将得到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最高立法机关首次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 当然,该法条中"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来司法解释中做出更进一步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