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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详解

时间:2012-02-09 08:40来源:卓玛 作者:缅甸翡翠销售 中国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直接受害人因死亡而丧失主体资格,看看国家法定婚假天数。其不可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因而享有损害赔偿权利的人只能是间接受害人,也就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其受到的损害包括两方面,一为财产损害,对比一下新工伤保险条例。一为精神损害。对财产损害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两种学说,一为抚养丧失说;一为继承丧失说。

抚养丧失说认为,财产损害的本质为因受害人死亡而造成的抚养供给来源丧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继承丧失说则认为,财产损害的本质为受害人余命年岁可能的收入的丧失。看着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06/140811.html。两种学说互相排斥,适用抚养丧失说后就不能适用继承丧失说,因为抚养费已经包括在死者余命年岁的收入减损之中。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既然规定了抚养费,则第九项中所提到的死亡补偿费就不能再理解为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或财产赔偿,即其实际上为精神损害赔偿。基于以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认为,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位精神损害补偿。

这一理论的严重不足之处有三:一为赔偿数额少、二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其系精神损害赔偿性质而不能提出、三为抚养费仅在未成年和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时才支付。

因而在后来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废弃了抚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同时为了使司法解释和立法一致,而将收入损失分解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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