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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时间:2012-02-10 14:41来源:于皓 作者:流觞曲水 中国法律网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法律随时这样规定的,可是需要你拿出证据,特别是第一二项证据比较那你确定和认定,因为人家在床上睡觉,或者同居(同居要求具有一定时间的要求,一夜情、嫖妓在法律上很难认定),第三四项必须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危害,例如轻伤、伤残或者频率要高,否则认定也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家庭冷暴力不包含在内。
男方实施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女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时。 1、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时一并提出。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204/135301.html。 2、男方作为原告时,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具备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外,还需具备另外一项特殊要件,即须有一方提出离婚。 (一)侵权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了列举方式,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其他情形不在离婚损害赔偿之列。 (二)过错。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认定当事人有过错。 (三)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损害”仅指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导致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详情可见我资料里的联系方式,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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