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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上海市某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房屋土地管理局纠纷案
王某诉上海市某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房屋土地管理局纠纷案作者:孙启来 时间:2012-02-11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市某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三人王某 原告王某不服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因行政机构改革已被撤销,其房地产登记职权现由上海市某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共同行使)作出颁发沪房地普字(2000)第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4/99876.html。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相比看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盛 炯 人民陪审员钱春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王 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