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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等123

时间:2012-02-12 18:47来源:上帝的仇人 作者:72matrix 中国法律网
结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等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杆我国《民法通则》等123条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基于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发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具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列名的不承担责任情形的,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向电力设施保护区抛掷物体,最常见的高压线下垂钓,将线杆抛向电力设施保护区,使线杆瞬间穿越电力设施保护区引发触电,其行为就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免责情形。且这一行为的实施,也属于一种间接故意即明知高压线线下垂钓,将线杆抛向高压线的危险性,仍实施这一行为,对有可能引发的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压电导致人身伤亡的,按照触电司法解释第2、第3条来承担和免除责任。免责有不可抗力、故意自杀自伤,偷盗电力等犯罪行为。 高压电导致伤亡之外的,即高空、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还要看民通之后有没有特别法的规定,比如高速工具,侵权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处理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其他也是类似,有特别法先看特别法,没有就按照民通无过错责任,只在受害人故意时,危险制造人免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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