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二楼的民房,早期建的石头房子,因为房子漏水严重想在房顶盖个铁皮屋顶遮雨用,我们自己买了材料,把工程包给一重庆人,他又自己叫了3个人过来一起施工。12月8日中午12点多时包工头作业时不小心从他们焊好的铁架上摔下来,因为撞到头部,送医2个多小时后即死亡。在包工头作业期间,他们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连个安全帽子也没戴,因为出事当时已过午饭时间,所以我婆婆上二楼询问他们怎么还不回去吃午饭(因为焊铁皮屋的铁架属于高空作业了,怕他们会工作过度),你看人身损害赔偿计算。他们是说还剩下最后一根要先焊好再回去,就这话说了不久那个工头就从架上掉下来了。现在他们的家属来我们家闹,到底这个我们得承担多少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作人的过错责任有相应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要指出的是,定作人即使存有选任过失,但对承揽人自身受到伤害却不承担责任。 因此,糖尿病如何食疗。本案的承揽人是自身受到伤害,定作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种事做好还是走法律途径。如果你所言属实,此事走法律途径不会输。 给你看一个相同的案例
合同只是一个形式,不影响定做承揽关系的成立。
反正这种事,基于法律而言,没有什么责任,基于人道主义而言,可以给适当的补偿(注意不是赔偿,没有责任谈不上赔偿) 至于该给多少,这个就量力而行了。 是在无法接受,那就走司法途径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