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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请关注“先合同义务”

时间:2012-02-13 09:29来源:rita_yo 作者:小yu 中国法律网

    房屋买卖请关注“先合同义务”

    来源:法帮网 作者: 时间:2012/02/10 推荐合同法律师: 近来,沪上二手房纠纷中有一现象:买卖前的纠纷呈上升趋势,纠纷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故意毁约、甩掉中介公司等问题。产生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市民对二手房买卖中不甚了解,关注不够。 二手房买卖前的纠纷主要表现有:上家已独家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并且收了订(定)金,但遇

      近来,沪上纠纷中有一现象:买卖前的纠纷呈上升趋势,纠纷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故意毁约、甩掉中介公司等问题。产生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市民对二手房买卖中“”不甚了解,关注不够。 二手房买卖前的纠纷主要表现有:看看论精神损害赔偿。上家已独家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并且收了订(定)金,但遇到房价上涨后,就随意撤单;有些上下家在中介公司那里获取了买卖信息后,就通过种种方法甩掉中介公司;有的甚至是房屋已经被下家购买,且预收了诚意金,而等到下家办出贷款时,上家又以家里人不同意为由不卖房屋了。据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近两周的咨询统计,二手房买卖前的纠纷有二十几起,比以前增加了近一倍。同样的情况在其他一些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咨询中也是如此,不少中介公司也抱怨甩掉中介的情况越来越多。

      据专家分析,近期二手房买卖前的纠纷之所以增多,主要是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上下家以及中介公司大多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片面地认为只有签订房屋后才可以追究方的责任,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28/121676.html。而对买卖洽谈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不是很清楚。其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签定前、交易洽谈过程中,损害。上下家以及中介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合同义务”。在二手房买卖中,“先合同义务”主要内容有事先的瑕疵告知义务,协助与照顾义务等。有关专家提醒,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律网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买卖合同范本 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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