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是以经常居住地为赔偿依据还是以原做所地的当地生活
时间:2012-02-13 10:51
来源:yyyxqk
作者:桐一首歌
中国法律网
人身损害赔偿是以经常居住地为赔偿依据还是以原做所地的当地生活为依据啊??? 是以经常居住第的赔偿为依据还是,以户籍所在地的为标准啊? 附法律依据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该规定并未排除对于农村居民到城镇打工、生活以经常居住地为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以被告主要财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为赔偿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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