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以及亲权、亲属权、特定的物而导致精神损害的,应予赔偿。此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强奸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无论是从抚平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但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贞操权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人身损害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与法制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和法律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的社会现实相呼应,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逐年增多并成为一道非常亮丽的当代中国司法景观。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此解释虽没有直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规定可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可见, 论强奸罪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该解释第八条同时也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案件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范围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一、侵害贞操权等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解答: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2001年2月26日第1161次会议上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诸方面问题再次做了具体的解释。 探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唐德华主编 2001年7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