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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分别是什么?

时间:2012-02-13 20:30来源:落絮寒阁 作者:小四 中国法律网
最好能引据法条,谢谢~

首先请问你是法律专业的吗?我下面只是简单的给你答案哟 先概说后具体规定哈

上次我回答一个法律问题被人说是粘贴的(这个地方我给你翻书的等会儿给你注明)

回答:首先看看人身权的定义。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中国民法学》西南政法编 279

人身侵害表现为:

对人格侵害:对生命、健康、生存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自由权的侵害

对身份权的侵害:对荣誉、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监护、配偶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

这里光从表现的分类就可以看出其法律关系主体显然包括的不仅仅是公民也包括了法人。此处公民的权利还包括了特殊的人身权。如名誉,荣誉,姓名,损害。及著作中的署名,修改权等 这些都可以延续到公民死亡后。

此外(p284)有人认为国家也是一种特殊身份的法律关系主体。(。《中国民法学》西南政法编 第二编)

具体发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从第一条就说的是权利义务主体适格。

该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该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用记得采纳o(∩_∩)o


原告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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